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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工业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2-10 09:19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2月9日

 

 

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全区企业防控疫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能源、通讯等垄断行业企业不在支持之列。

二、支持措施

(一)降成本减负担

1.实施工业厂房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含示范区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两个月的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要求业主(房东)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国资局、财政局,各国有企业负责落实)

2.实施企业税收奖补。对企业因疫情原因,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以奖代补给予支持。(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落实)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防控暂无法办理税款申报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示范区税务局负责落实)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防控暂无法办理社保款项申报的企业,可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示范区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社保中心、养老经办处按职责落实)

5.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2019年以前在示范区购置土地、遭遇生产经营困难、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可延缓至2020630日之前缴纳。2020年出让的工业、商业和公共服务用地,企业(用户)在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金的40%)后的12个月内,分期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清的,不予办理不动产证。(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50%,具体按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落实)

7.大力推广弹性工作制和零时工制。鼓励各市场主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推广弹性工作制度和临时工制度,适当缩短工时,增加人手,保持用工总成本不上升,尽力避免裁员减员。示范区国有企业在保洁卫生、门岗执勤、环卫、市政园林管理等方面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社会就业。(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国有企业负责落实)

8.确保企业用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用工需求,采取网上招聘、在村(社区)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好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鼓励企业招用示范区常驻人员,保障足额用工。确保企业职工持证出入村(社区)。(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人社局负责落实)

(三)加大金融支持

9.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积极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奖励。(示范区金融监管局、人行杨凌支行负责落实)

1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贷款利率10%。示范区国有担保机构全年所有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示范区金融监管局、人行杨凌支行、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11.持续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设立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年度内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落实)

12.加快组建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立500万元民营企业引导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对遇到短期流动性困难、市场前景和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行财务救助。(示范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商务局按职责落实)

(四)强化条件保障

13.协调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积极推广“杨凌农科”品牌,发挥“杨凌农科”品牌带动作用,开展网络促销、基地直供和产销对接,鼓励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积极参与地产品采购,积极对接周边资源,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落实)

14.动态供给防疫物资。对企业防疫物资临时性短缺的,示范区根据防疫物资的储备情况给予适当调剂,满足企业一线生产需求。(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商务局负责落实)

15.畅通物流运输。建立企业物流运输信息与各个检查点沟通协调机制,实行企业物流运输固定车辆、固定人员制度。设立高速路出口物流车辆专用通道,各检查点要对企业物流车辆优先检查,以纠为主,快检快放,不得无故滞留。(示范区交通局、公安交巡警支队、各检查点负责落实)

16.提供隔离服务。企业因自身条件无法对返回杨凌人员进行隔离留观的,可在示范区确定的隔离留观场所隔离留观。(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负责落实)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630日。中、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示范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