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各直属国企,杨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示范区中小企业协会、电子商务协会,工商贸和电商行业领域各企业:
示范区连续多日未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被划定为低风险区域。但近期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多国爆发,确诊病例增速迅猛,境外输入风险加剧,甘肃、宁夏、浙江等省区陆续发现境外输入病例。为持续巩固疫情防控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按照示范区《关于做好应对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杨肺炎办发〔2020〕30号)要求,现就做好应对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动态调整。根据疫情扩散趋势和确诊病例数,确定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截至3月10日8时,确诊病例数较多的有韩国、意大利、伊朗、法国、德国、西班牙、美国、日本),按照示范区应对境外输入防控措施要求,分类处置,及时果断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二)一视同仁。自境外、国外入境杨凌示范区或返回杨凌示范区人员(含自境外返回的中国国籍人员,下同),与我国公民同等执行相应的隔离医学留观措施。
(三)合理关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照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尊重不同宗教、文化背景和饮食习惯。
二、重点人群
(一)就职于示范区直属国企,工商贸和电商行业企业,目前身处境外,近期拟返回杨凌示范区的人员;
(二)就职于在境外承揽工程的企业,目前身处境外,近期拟返回杨凌示范区的人员;
(三)从事国际劳务合作,在境外务工,近期拟返回杨凌示范区的人员;
(四)与示范区直属国企、工商贸和电商行业领域企业有商业往来,近期拟入境杨凌示范区或自境外返回杨凌示范区的人员;
(五)示范区工商贸和电商行业领域企业派驻境外,近期拟返回杨凌示范区的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按照新冠肺炎确诊者、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其他人员(分为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和无相关旅居史人员),按照相关防控规定,实施分级分类隔离管控。
三、工作措施
(一)分类管控
1.新冠肺炎确诊者。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将确诊病例送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同行的密切接触者,明确由西安咸阳机场防控指挥部按照对应措施进行集中隔离排查。
2.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者和密切接触者。明确由西安咸阳机场防控指挥部按照对应措施进行集中隔离排查。
3.一般接触者、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人员。各企业及时将人员信息报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联系方式附后),我局接收信息后,同时将信息报示范区应对疫情境外输入疫情防控工作组和医疗救治组,由医疗救治组统一派车接回杨凌,安排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示范区指定田园山庄酒店为全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4.14天内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人员。各企业及时将信息报示范区工业商务局,我局接收信息后,同时将信息报示范区应对疫情境外输入疫情防控工作组、杨陵区联防办和社区防控工作组。由社区防控工作组及各企业督促落实居家医学观察14天等健康管理措施。
(二)加强隔离期健康管理
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在隔离期的外籍人士、出国出境返回人员的健康跟踪和管理,对出现异常症状者要第一时间联系示范区医院按程序处置,同时报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跟进相关工作。
(三)全力做好病例医疗救治
示范区医院为全区境外输入病例定点收治医院,承担医疗救治任务、对可疑人员进行排查诊治和病例报告。
(四)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大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各类人员返回杨凌示范区后的活动轨迹跟踪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滴水不漏。对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外防输入”特别是严防境外输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可轻视大意或心存侥幸。如非必要,一律杜绝身处境外的人员(含中国国籍人员)入境或返回。
(二)大力宣传普及。示范区直属国企,工商贸和电商行业领域企业,与国外客户、客商有商业往来的,从事国际劳务合作,安排人员在境外就业的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的企业,要及时将示范区应对疫情境外输入的相关政策措施告知境外人员,确保拟入境或返回杨凌示范区的人员知晓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管控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境外输入疫情信息报送工作,第一时间上报拟入境或返回杨凌示范区人员信息,配合做好相关人员健康管理。隐瞒不报导致输入性病例发生或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国有企业疫情防控 代耀轩 15229052552
工业企业疫情防控 陈中林 18092627670
商贸企业疫情防控 丁云芳 15399078307
电商企业疫情防控 陈其辉 13772468937
应对疫情境外输入疫情防控工作组 姚飞15029983355
医疗救治组 陈宏斌18991293535
杨陵区联防办 王联昌 18991293827
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杨凌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