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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业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6-10 14:36

全区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按照示范区管委会和省住建厅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示范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在全区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清查整治工作。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遏制非法建设工程,杜绝违法建设施工导致的事故,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清查排查企业范围

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二、清查排查的重点内容

全面摸排清查相关企业的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情况,建立完善清查工作台账。

(一)既有房屋建筑。按照既有建筑摸底排查表(样表,见附件1)要求,填报完善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报我局。

(二)在建房屋建筑。按照在建建筑摸底排查表(样表,见附件2)要求,填报完善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报我局。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全区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清楚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不按时、不主动提交上报相关摸底排查表的,我局将结合评优评先、政策支持等工作,对企业申报工业(含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商贸领域各类荣誉和政策资金予以限制。不配合开展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发现违法建筑的,将提请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

(二)规上工业企业无论是在自有的房屋建筑还是在租用的房屋建筑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要按照附件1、附件2(若有)要求,及时填报表格,主动提交上报。租用者在提交上报相关表格时,应在表格建筑名称一栏中注明(尾缀)“租用”字样。

(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从业企业在自有的房屋建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附件1、附件2(若有)要求,及时填报完善表格,主动提交上报;租用房屋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要积极与房屋建筑所有者进行对接、沟通,弄清租用的房屋建筑相关情况后,可协商由租用者填报完善表格后上报或由所有者填报完善表格后上报。租用者在提交上报相关表格时,应在表格建筑名称一栏中注明(尾缀)“租用”字样。

(四)表格提交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18时。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视为不配合开展工作,按本通知中已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表格分别提交至我局工业国资科(联系人:代耀轩,电话:87031020,邮箱:1063884242@qq.com)和商贸科(联系人:丁云芳,电话:87035056,邮箱:58601319@qq.com)。

附件:1.既有建筑摸底排查表

2.在建建筑摸底排查表

附件1 附件2.doc

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