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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情况一览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1 11:31

序号 基金名称 设立级次 批准文件 征收政策 使用方向 收入分成 征收期限
1 水利建设基金 中央

国发[1997]7号

省政府令〔2006〕11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非农建设用地及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的3%收取。
 
 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先入省国库按比例返还:西安市70%;咸阳、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30%;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50%。
 
 2010年12月31日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

国发[1996]37号

财税字[1997〕95号

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 中央征收的缴中央金库;地方征收的省级金库   法律未做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3 城市教育费附加 中央

《教育法》

国务院60号令

国发[1986]50号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的2%。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减半征收" 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铁道、人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法律未做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4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中央 (64)财预王字第380号 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 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9项附加。附加率从5%-10%不等   城市维护和建设 收入全部留市级财政
 
同上 
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中央

国发[1992]66号

财综[2207]77号

每平方米10元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等的贴息和补助
 
" 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同上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中央

国函[1997]8号

陕政办发[2002]84号

水泥生产企业每袋1元;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3元/吨; 
 
 支持散装水泥企业技术改进和生产发展事业 省级征收的全额留省级,市、县(区)征收的15%上缴省级
 
同上 
7 育林基金 中央 财综[2009]32号 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 分级征收,入同级国库  同上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央

《森林法》

财综[2002]73号

不同林地每平方米2-6元不等  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分级征收,入同级国库  同上 
9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中央

国发[2006]17号

财综[2007]26号

财综[2010]15号

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 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由财政部专员办事处征收,比例分成。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央

《残疾人保障法》

财综字[1995]5号

财综[2001]16号

省政府第85号令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 收入 先全额上缴省国库,80%返还各市,20%留省级
 
同上 
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中央

计价格[2001]585号

财综函[2002]3号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各城市标准不等 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全部缴各城市财政国库 同上 
12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省级 陕价监发[2005]137号 原煤(含洗混煤)每吨15元,洗精煤、焦炭每吨25元 平抑煤炭市场价格;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危害治理 省市4:6分成,榆林1:9分成,延安全部留市级
 
—— 
13 农网还贷资金 中央

财企[2001]820号

财综[2007]3号

从2001年起每度电2分钱并入电价  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中、省按50.5:49.5分成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14 重大水利工程基金 中央 财综[2009]90号 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按4厘/千瓦时收取
 
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收入全部留省级 2010年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