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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9 09:5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

近年来,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力与规模不断提升。为了更好的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进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了解与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范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创新业务发展模式,鼓励其釆取合并、参股等方式,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促进其规 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已在省局备案的担保 机构,由其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曰常业务指导。 对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规范,且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意愿在省局备案的、符合条 件的都应纳入备案管理。备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对已在 省局备案的但未正常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掌握情况,每半年一次向省局提出取消其备案资格的意见,省局将 根据各市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备案机构。

三、继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信力。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逐步建 立和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制度。将其综合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日常业务指导、选优评优、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与参考。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合法、公平、有序 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维护行业利益,提 升整体形象。积极吸纳法律、审计、征信、评级、评估等中介机构,搭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综合服务平台,为融资性担保 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征信服 务机构合作,加强信用信息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中的应用,解决小微企业客户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健全等问题,不断提高融资 性担保机构信用意识和公信力。

四、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情况业务报送和运行监测。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巳备案担保机构做好经营 情况报送工作。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填报要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和半年度业务信息 报送制度,按时如实报送业务信息,随时掌握辖区内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要釆取 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强化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意识。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 资等活动,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培训教育、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 方面的作用。引导担保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 使用规划,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 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不断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监测与管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不规 范不审慎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监督实施彻底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报送省局备案;对不接受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决取消其备案资格,保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七、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融资环境服务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共同按照中、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审查工作流程和办法,项目单位及材料真实性由所在县区负责,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建立交叉审核、集中审查等相互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筛选与核实,确保项目和申报材 料真实准确;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扶持绩效评价机制,联合本 级财政每年第一季度末要对上年度所有支持过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与评估,各地市于每年4月底将检查结 果和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