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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8 09:32

杨陵区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和引导作用,进一步稳增长扩消费,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现就2019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杨凌示范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核算规范且依法纳税

(三)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方面无重大问题。

二、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支持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支持能够带动消费,吸引消费向杨凌聚集,且带动消费较高增长的促销活动。支持在区外开展促销,且能较好宣传杨凌形象的活动。重点支持助力贫困地区开展产销对接、推广杨凌农科品牌的公益性促销活动。

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及应急保供。支持开展商贸流通市场监测与应急调运工作,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信息调查、业务培训、信息发布、应急调度演练等工作。

三、支持方式及项目实施期限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对申报单位在201911日至20191125实施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单场促销活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场运行监测及应急保供按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三)中、省各类项目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支持。

申报材料

促销活动

1. 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促销活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5. 促销活动现场图片若干

6. 项目申报承诺书

7. 其他申报材料

(二)市场运行监测与应急保供

1. 项目申请表

2. 资金使用方案或实施细则

3.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 项目申报承诺书

五、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限

(一)申报单位于125日前示范区工业商务局、财政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A4纸单面胶装成册,一式5份)

(二)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将会同示范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项目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1.申报资料封面格式

2.项目申请表

3.项目承诺书

 

   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91128

(联系人:黄世林  029-87035056   韩密  87036955


附件1

 

2019年度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人:                移动电话:

  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编制时间:


附件2

2019年度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企业法人


公司账号


开户银行


活动名称


活动实际投入


活动举办时间


2018年营业额


2018年纳税额


活动举办情况

及效果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年          

 

 

附件3

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年限: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根据《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杨管办发[2014]33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资格。

我公司郑重承诺:

1.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且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该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3.该项目完成后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4.专项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5.项目完成后,进行严格自查,提交项目实施的综合评价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提供如下佐证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票、合同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原始票据;

3)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其他与该项目实施有关的原始凭证。

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意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

请公司负责人全文手写:我已知悉并同意该承诺或者“因故自愿放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