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供销社、商务局:
为全面落实《杨凌示范区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行为,提升环境保护源头治理水平,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加强示范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现经营者备案全覆盖,取缔无照经营回收网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开展常态化日常巡检,形成监管部门协作共治机制,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努力营造整洁城乡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做好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杨陵区供销社要按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全区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摸底和登记备案工作,实现回收经营者备案全覆盖,指导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回收和销售台账。
(二)加大检查力度
杨陵区供销社要加强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每季度联合属地管理单位对区内网点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常规检查,将责任逐级落实到街办(乡镇)、社区(村组),形成多方检查的机制。杨陵区供销社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执法检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根据分工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规范建立日常检查台账、问题移交台账和问题整治台账,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三)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杨陵区供销社在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积极与商务、工信、公安、工商、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交易登记表和交易台账。整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无照经营、违规回收、违规拆解等乱象,规范市场秩序,消除环保和安全隐患,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回收秩序。
1. 完善经营手续。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的,要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登记备案规定的,要协同商务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未经批准进行再利用加工的,要移交工信部门(散乱污)处理;发现环评手续不全的,要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2. 规范废金属回收。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收购废旧金属却未做特行备案的,要进行双告知(告知经营者要在公安部门备案,告知公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备案的经营者);对于已进行特行备案的经营者要督促其做好金属登记制度,发现疑似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废品收购站内人员住宿区域必须做到人货分离,生火做饭等动火场所应与住宿区域及存放货物区域做好防火分隔,杜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产、存储、经营、生活混杂或“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各回收场所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强化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等,不得超负荷用电。回收的废纸、废塑料等可燃物,要远离火源,配备充足而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劝诫经营者,并移交安监部门、属地街办(乡镇)处置。
4. 规范回收品种。各回收网点无相应资质,不能回收、存放、处理、转售未经气瓶检验单位进行过破坏性处理的废旧钢瓶(如石油液化气钢瓶、氧气罐等);不得回收党政机关、科研院校、军队企业的密级文件或内部资料;不能回收废液体或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废物,废弃化学品,废放射品,废电池,沾染危化品、农药的包装物)。对于发现上述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移送质监、保密、环保等部门进行查处。
5. 禁止焚烧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分拣过程中,严禁将分拣出的低值垃圾进行焚烧。要将垃圾清理至指定的收集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发现焚烧或随意抛弃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同时会同环保、城管、属地街办(乡镇)进行查处。
6. 禁止占道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经营时,不能占用公共道路进行存放、打包、分拣、装车。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有上述现象的,要劝其改正,并告知城管、交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杨陵区供销社、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人,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监督管理,组织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
(二)加强行业管理。杨陵区供销社、商务局应认真履行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行业管理工作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行业管理,同时依据职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经营者,尤其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合规企业的正常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调动区内新闻媒体等资源,广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的先进理念、经验和政策形势,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要编印再生资源回收有关政策法规资料,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培训和宣讲,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