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杨陵区商务局: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中省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特殊意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企业自主发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兑付凭证,但又兼具融资、集资等类金融属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中省高度重视类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正在组织力量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对于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二、准确掌握备案对象
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备案对象只针对商贸流通行业的3大类(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8大项41个小类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法人,不得超范围备案。对于旅游、房地产、医疗、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同意备案;对属于商贸流通行业,但工商登记为个体户的,不得同意备案;对从事多用途商业预付款业务的,不得同意备案,告之其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许可。
三、分清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的主体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一般发卡企业不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但所有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均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和台账制度,防范资金风险。凡向商务部申请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密钥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均可承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资金存管业务。
四、全面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是当前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防范类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强化商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按照组织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的要求,全面落实商务部门责任,加强风险排查、企业备案及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氛围。要对全区发卡企业集中做好宣传工作,使发卡企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尽早备案,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发卡企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建立发卡企业管理台账。要从即日起对全区发卡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各发卡企业主动提供企业信息,建立完善《发卡企业排查台账》《发卡企业备案台账》《发卡企业检查台账》等管理台账,指导督促区内发卡企业于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备案工作。
(四)督促企业严格规范发卡行为。要监督卡发行企业严格落实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开展对区内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买制、限额发行制等方面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查验、登记购卡人身份证件,大额以及非现场购卡交易未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超额发卡,以及未按章程和协议提供退卡服务行为,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处罚结果,实行联合惩治。
五、切实做好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
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发卡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要关注发卡企业的业务动态,对预收资金余额下降快、退卡投诉多、发卡折扣过高或拖欠供应商货款等情形,应予以重点关注。对发卡量较大的发卡企业,应逐步要求按月提供卡号和卡内余额信息。要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通过公益广告、媒体宣传、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查询备案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适度购卡。要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对新闻媒体曝光、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发卡企业违规行为,要切实做到每案必查,严格依照规定查处。对因经营问题即将停业的发卡企业,要督促其提前公告,及时为消费者兑付预付资金。对涉及消费者权益及合同纠纷的举报或投诉,及时向有权查处部门移交。对关门“跑路”的发卡企业,公开承诺在购卡人持卡期间给予其货币、实物、预付价值等形式回报的发卡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发卡企业,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向公安部门移交。
六、健全应急管理及信息报送机制
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处置措施、职责分工、信息发布等内容,对“跑路”的发卡企业,要主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置。协助做好企业发卡数据核查,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消费者安抚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有关发卡企业备案、执法检查、处罚等情况应定期(每季度)向我局报送。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