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加强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打击成效,增强整体合力,决定从2017年9月起进一步完善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反映各单位贯彻落实打击侵权假冒重点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出台的打击侵权假冒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宣传教育情况,以及查处的有影响的侵权假冒事件。
(二)综合分析类信息。主要反映各单位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对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侵权假冒热点问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难点问题、侵权假冒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得出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
(三)执法数据类信息。主要是按照全省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要求,各单位执法办案数据及有关信息,以及对数据的综合分析报告。
(四)行政处罚案件录入及公开信息。主要是按照《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规定,将执法数据类信息中的案件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录入信息平台的有关数据及信息。
二、报送规定
(一)报送信息的分工、数量和时间
1.各单位对工作动态、综合分析、执法数据和行政处罚案件录入及公开信息四类要全部报送(非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报送工作动态、综合分析类信息)。其中,工作动态类信息平均每月报送不少于1条;综合分析类信息平均每季度报送不少于1条;执法数据类信息和行政处罚案件录入及公开信息实行月报。
2.每月25日前,各单位集中汇总报送上月执法数据信息和行政处罚案件录入及公开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在信息发生一周内报送。综合分析类信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
(二)报送方式和途径
不涉密信息可通过我办提供的邮箱报送,其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要标注“内部资料”。涉密信息应以纸质材料等方式专门报送,并标明密级。在通过纸质载体报送信息时,应附电子版。
(三)报送程序和审核
要按照规定的案件数据统计表(见附件1)和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见附件2)填写相关内容,经有关负责同志签批后报送。
三、应用考核
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明确将“打击侵权假冒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作为对地市(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我办也将建立信息报送工作量化计分考评制度,考评分数计入对各单位考核总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我办将加强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每季度下发情况通报。对上报信息和数据,我办将认真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对于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摘编报送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示范区领导,对具有指导意义的信息将编发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简报,供各有关部门参考,指导示范区整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是打击侵权假冒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把握形势、加强总体指导、明确整治重点、提供打击依据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位置,按照示范区统一要求,进一步认真负责抓好落实。
(二)加强沟通。建立示范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网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相对稳定的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梳理、报送和联络工作。请将信息员名单(见附件3)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我办。
(三)提高质量。各有关部门对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既要做到按时保量,更要注重信息质量。反映工作动态要讲求及时、特色;统计执法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进行综合分析要体现深度、前瞻,真正使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在推动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发展方面发挥有力的作用。
联系人:聂 超 电话:87035056 传真87036940
电子邮箱:181696811@qq.com.
杨凌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7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