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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贸企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工业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14:48

杨陵区工信局(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杨凌示范区工商贸企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2020612

 

 

 

杨凌示范工商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工商贸领域诚信建设制度化,按照示范区文明办《关于做好2020年杨凌示范区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杨文明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贸企业诚信“红黑榜”由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两部分构成。诚信“红榜”主要公布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单位;失信“黑榜”主要曝光不守法律、不讲诚信、制假售假等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单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工商贸企业应纳入诚信“红榜”:

(一)诚实守信,守法遵规、文明经营;

(二)最近2年内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无不良信息,零投诉、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认真执行示范区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重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工作,有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积极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和使用信用产品;

(五)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贸企业应纳入诚信“黑榜”:

(一)受到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撤销等级认定以及受到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受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罚款或行政处罚达到2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配合及整改的;

(五)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群众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七)其他可纳入黑榜的情形。

第五条  杨陵区工信局(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诚信“红黑榜”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工业国资科牵头,杨陵区工信局配合,负责全区工业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杨陵区商务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商贸科配合,负责全区商贸企业诚信“红黑榜”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第七条 诚信“红黑榜”每年发布两次。杨陵区工信局(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红黑榜”信息收集报送至示范区工业商务局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工商贸企业诚信“红黑榜”信息汇总、审核工作,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统一发布。

第八条  诚信“红黑榜”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单位,杨陵区工信局(商务局)及局机关相关科室应于信息公布前7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于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不予采信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被曝光的失信“黑榜”单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纠错、较好地挽回社会影响,可提交申请,经局务会审核批准后,提前停止曝光;对列入诚信“红榜”的单位,若在上榜期限内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诚信“红黑榜”发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文件对“红黑榜”发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在申请扶持、资格认定、项目申报、企业贷款、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第十三条 对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纳入企业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日常督导频次;

(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约谈;

(三)在申请扶持、资格认定、项目申报、企业贷款、品牌建设及评优、评奖活动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限内出现违法违规或失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其从红榜中删除。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发布的“红黑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示范区工业商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示范区工业商务局综合科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工作,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限内积极纠错和修复信用、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可在发布满半年后提出书面申请,经示范区工业商务局审查批准后提前从诚信“黑榜”中删除。

第十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