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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来源:工信部 发布时间:2017-01-09 09:21

日前,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无线电健康发展、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颁布的《条例》,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保障频率开发利用、维护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加快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广泛融入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中。截至2016年上半年,无线电台(站)达到了403.8万个,较2010年增长了50%。与此同时,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不仅破坏了电波秩序,更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十二五”期间,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查处了6500余起无线电干扰、3951起“伪基站”案件、3301件“黑广播”案件。

 同时,无线电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1993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国家、省两级相对集中的无线电管理体制,加强了军地无线电协调机制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对无线电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无线电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利企便民。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条例》有关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无线电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亟需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2008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参谋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请审议《条例(修订送审稿)》。自《条例》送审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立法协调等审查工作。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推动下,在军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69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111日,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7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历经起草、上报、审议和公布全过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二、《条例》修订的思路

 《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在《条例》修订工作中,体现了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有效开发利用频谱资源和防控无线电有害干扰等核心问题;二是促进科学管理,在频谱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围绕频率、台站、设备和秩序等四个关键环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推进放管结合,在提高频谱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电波秩序的前提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释放发展活力。《条例》的修订,将为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

 这次《条例》修订时间长、难度大、协调部门多,修订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条例》的十章整合为九章,并且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85条。修订过程中,重点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大核心问题,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了主要管理制度,使相关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无线电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新修订的《条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优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审批条件和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对于业余电台用频、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频率、台站和设备,明确取消了相关审批要求,给市场主体松绑,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三是“增”。根据无线电管理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条例》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为无线电管理“工具箱”充实了很多新工具。例如,明确了公众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的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机制,新设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和维修管理制度、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制度,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填补了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空白。

 四是“严”。从多年来查处“伪基站”等违法案件的实践来看,原《条例》的震慑效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新《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于擅自设置、使用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新《条例》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另外,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将最高刑提高到了7年有期徒刑。新《条例》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相互衔接、呼应,加大对无线电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电波秩序。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频率有效利用方面。明确了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增强了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确立了行政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缩小了许可的范围,对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等使用的频率不再实行许可。完善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对超过2年不使用的频率可以收回。此外,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空间业务广泛应用的新要求,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对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申请、使用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下放了大多数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许可条件、程序,缩小了许可范围,对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庞大的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不再实行许可。明确了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制式电台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要求使用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维护。

 (三)在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明确了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程序,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研制、生产、维修发射设备的管理措施,避免产生有害干扰。总结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经验,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发射设备需进行备案。规定了质监、工商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其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在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明确了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城乡规划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对射电天文台、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明确了对船舶、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专用的导航、遇险救助等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可暂扣发射设备、查封电台、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此外,明确了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信号监测、查找干扰源和非法电台等任务。

 (五)在管理体制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不再规定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根据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不再采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表述,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对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实施管理,规划本系统(行业)台站站址和建设布局,并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和电台识别码等。

 五、《条例》如何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

 《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一)在取消方面。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事项。

 (二)在下放方面。为了推进利企便民,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既方便了设台用户,又便于对无线电台(站)使用进行监管和服务。

 (三)在调整方面。对于一些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缩小了审批范围。包括: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以及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等使用的频率,免予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无线电台(站),免予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免予型号核准。

 六、《条例》对“伪基站”等违法活动的惩治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伪基站”等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门槛任,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最高提到了7年。《条例》通过上述规定,与《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衔接。

 七、贯彻落实《条例》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随着新《条例》的发布,无线电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对于贯彻落实好新《条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良好氛围。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搞好学习宣传是基础。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起来,通过编制《条例》释义、组织培训、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无线电管理工作者准确地理解、把握和执行好《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制度,增强法制观念,也使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关心、支持无线电事业发展。

 (二)抓紧做好配套规章制度的立改废。《条例》是无线电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对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其中,频率使用许可、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制度,还需要通过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原有的无线电频率划分、电台执照管理以及铁路、民航和渔业等系统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也要根据新《条例》以及无线电发展的需要进行完善。下一步,需要抓紧组织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与此同时,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也要抓紧与地方的立法机关进行沟通,依照新《条例》对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无线电行政执法。新《条例》的修订来之不易,经历了长期的研究论证和艰苦的协调历程,执行好《条例》更难。《条例》的实施效果,关键在于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管理工作者的日常执法。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加强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条例》赋予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权力,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手握戒尺、心存敬畏、加强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管理中,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管理方式创新,优化公共服务,不断增加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