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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4 17:0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市、县三级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二、加大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100个创业基地。推动家庭工业发展,形成50-100个家庭手工业聚集区,带动“专精特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配套产品的技术辅导和培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三、认真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西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五、鼓励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参股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基金规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积极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帮助创新型、知识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六、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参股扶持。综合运用股权投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新增融资担保额300亿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陕西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等负责)

    七、鼓励驻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立足当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支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专柜、网点。大力推进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整合。加强银保联动,鼓励保险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融资性保险服务。鼓励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保险融资风险补偿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补偿试点期间保险机构赔偿额度超出保费比例的超额部分。全省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奖励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上“新三板”和到陕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直接融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等负责)

    八、建立全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互通机制。按照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互通互信的原则,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安全生产、环保、质监等信息,建立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部门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效率。按产业和行业抽选5000户并逐步增加到10000户小型微型企业,作为监测样本,对其生产经营运行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质监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等负责)

    九、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发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省、市、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线上线下为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