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金名称 | 设立级次 | 批准文件 | 征收政策 | 使用方向 | 收入分成 | 征收期限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中央 | 国发[1997]7号 省政府令〔2006〕116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非农建设用地及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的3%收取。 |
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先入省国库按比例返还:西安市70%;咸阳、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30%;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50%。 |
2010年12月31日 |
2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中央 | 国发[1996]37号 财税字[1997〕95号 |
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 | 中央征收的缴中央金库;地方征收的省级金库 | 法律未做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3 | 城市教育费附加 | 中央 | 《教育法》 国务院60号令 国发[1986]50号 |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的2%。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减半征收" | 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 铁道、人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 法律未做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
4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中央 | (64)财预王字第380号 | 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 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9项附加。附加率从5%-10%不等 | 城市维护和建设 | 收入全部留市级财政 |
同上 |
5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中央 | 国发[1992]66号 财综[2207]77号 |
每平方米10元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等的贴息和补助 |
" 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
同上 |
6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中央 | 国函[1997]8号 陕政办发[2002]84号 |
水泥生产企业每袋1元;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3元/吨; |
支持散装水泥企业技术改进和生产发展事业 | 省级征收的全额留省级,市、县(区)征收的15%上缴省级 |
同上 |
7 | 育林基金 | 中央 | 财综[2009]32号 | 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 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 | 分级征收,入同级国库 | 同上 |
8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央 | 《森林法》 财综[2002]73号 |
不同林地每平方米2-6元不等 | 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 分级征收,入同级国库 | 同上 |
9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中央 | 国发[2006]17号 财综[2007]26号 财综[2010]15号 |
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 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 | 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由财政部专员办事处征收,比例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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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央 | 《残疾人保障法》 财综字[1995]5号 财综[2001]16号 省政府第85号令 |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 收入 | 先全额上缴省国库,80%返还各市,20%留省级 |
同上 |
1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中央 | 计价格[2001]585号 财综函[2002]3号 |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各城市标准不等 | 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 全部缴各城市财政国库 | 同上 |
12 |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 省级 | 陕价监发[2005]137号 | 原煤(含洗混煤)每吨15元,洗精煤、焦炭每吨25元 | 平抑煤炭市场价格;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危害治理 | 省市4:6分成,榆林1:9分成,延安全部留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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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网还贷资金 | 中央 | 财企[2001]820号 财综[2007]3号 |
从2001年起每度电2分钱并入电价 | 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 中、省按50.5:49.5分成 |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
14 | 重大水利工程基金 | 中央 | 财综[2009]90号 | 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按4厘/千瓦时收取 |
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 收入全部留省级 | 2010年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