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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2011年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1 09:10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2〕564号)和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12〕550号),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复文件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发改局统筹负责杨凌辖区内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对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及以下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含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局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
  (三)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定;
  (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四、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按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及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生产及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存在尾工工程但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可以进行验收,但须限期完成尾工工程。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需要。
  (五)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立卷建档。
  五、竣工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二)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
  (三)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生产线或设备运行情况。
  (四)项目投产(试运行)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产能、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六)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
  (七)项目档案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否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和管理档案;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系统性。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重大项目可在1年内办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示范区经贸局、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基建程序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艺、技术、产能情况、技术经济效益等,并填写《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情况表》(附件1)。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分别编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总结。
  (三)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局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成立验收组或委员会。验收组(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可包括财政、审计、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专家。
  (四)验收组(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及投产情况,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并填写《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经贸局对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据此做出书面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应存档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委员会)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五)项目需进行用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档案等单项验收的,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六)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项目单项验收和总体验收可一并进行,着重验收建设内容、投资完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产能达标等。
  (七)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
  (八)项目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程序后,办理项目资产移交、转账手续,项目正式生产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项目承担企业应报原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单位备案,同时,组织验收的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局将项目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项目未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不验收的项目单位,或提供虚假验收情况,或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建设目标重大改变,或生产运行不达标、不安全、不符合要求等,给予通报批评、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情况表
         2、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