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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2011年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1 09:08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工信发〔2012〕17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后期管理工作

    加强项目后期管理是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是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产达效,按规定合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二、做好近几年项目验收工作

    1. 2009年-2011年省技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都按《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央技改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2.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省级项目由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会同杨陵区中小企业局和杨陵区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

    3.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力求简单、快捷、高效。

    联系人:示范区经贸局  米  强  029-87036935

            示范区财政局  王永强  029-87036955

    附件:1. 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3.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二 〇一 二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附件1: 

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陕西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产业集群和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中央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项目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其他项目组织验收,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会同有关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六条  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方式、安排验收时间,并具体组织实施。验收组人数不少于3人,由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可采取现场查验、会议审查等多种方式,并对验收结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调整建设内容、目标和完成时间的),项目单位应按上报程序报送项目延期或调整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建成后按批准内容组织验收。

三、 验收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日期,投资情况等。项目验收前,应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投资效果;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到位情况及完成情况、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情况等;

(3)项目建成后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生产能力情况,项目建成后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的各项指标情况;

(4)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财政扶持资金的到位、使用及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

第九条  项目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单位与工信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十条 项目验收标准

(1)项目竣工后基本达到设计目标;

(2)项目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强化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等方面成效显著;

(3)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新增仪器设备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毕,运转情况良好;项目资金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清楚,财务决算报表规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2)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3)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设任务或项目实现的经济社会指标与可行性报告相差较大的;

(4)项目实际总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项目总投资相差较大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资到位及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

(2)《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1);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及财政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等;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出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并填写《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连同项目单位的验收资料一并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区)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每年集中安排两次,上半年安排在6月份,下半年安排在11月份。

第十六条  对通过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核查的验收项目,由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财政专项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予拨付剩余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立即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验收组应严格保守与项目验收有关的企业秘密。

第十八条  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