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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审查确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07 09:00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审查确定办法的通知

陕中企工发〔2013〕4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娄勤俭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各县建设好工业集中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去年10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创新发展现场会,对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以工业集中区为载体,坚定不移推进工业强省战略。今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分解落实2013年工业系 统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8号),要求“新增50个省级重点工业园区,达到150个”。

为了落实好省委、省政府 对建设发展县域工业集中区的部署和要求,我局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再审查确定100个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开展审查确定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工作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审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县域工业集中区设立、选址、用地、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程序及文 件,纠正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县域工业集中区的责任和职能,避免和克服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中选址不当、违规用地、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二是通过对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的审查,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克服集中区建设缺 乏科学规划、产业定位不明确、服务功能不完善、建设水平偏低等问题,更好地发挥规划引领县域工业集中区科学发展的作用。三是突出发展重点,将审查确定的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列入省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和统计监测考核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审查确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积极组织申报。审查确定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工作分批进行,2013年首批申 报截至时间为6月10日。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印制,一式2份(规划材料1份)及电子版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联系人:省局县域工业处 杨雷平

邮 箱:xianyugy@sina.com

联系电话:029-87291341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审查确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58号)、《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2]36号)精神,为规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突出发展重点,特制定陕西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审查确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域工业集中区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县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工业集中区。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批准其设立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组织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的审查确定工作。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列入省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和统计监测考核范围。

第四条 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规划变更或发展慢、效益差、管理水平低的,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出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范围,确保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水平。

第二章 审查条件

第五条 发展规划。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编制工作科学严谨,深入细致。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内容等。规划指导思想明确,功能定位与发展思路清晰,导向性强,实施规划的政策扶持和组织保障措施具体。县域工业集中区发 展规划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土地使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土地权属清晰,范围和界限明确,且已经依法批准。县域工业集中区先期规划一般控制在5平方公里左右。

第七条 产业基础。县域工业集中区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具备企业入驻必要的条件和要求。产业发展有较好基础,前景广阔,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大。主导产业选择和发展方向论证充分,产业定位明确,合理确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和指标。集中区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未来 5年预期年均增长25%以上,为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县域工业集中区“12381”发展目标具有较大作用和贡献。

第八条 管理制度。县域工业集中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承担对集中区建设和运营等管理职能。县域工业集中区成立了开发建设经济实体,具体负责集中区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为入区企业发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审查确定程序

第九条 审查确定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按照规划、建设和发展情况分批进行。

第十条 县域工业集中区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审查确定条件的工业集中区,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中小企业部门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对设立县域工业集中区的相关文件和发展规划等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审查确定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域工业集中区的申请报告。

(2)县(市、区)政府和市级中小企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3)设立县域工业集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规划设计编制单位需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4)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情况;

(5)县域工业集中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6)县域工业集中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工业集中区的相关文件;

(8)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国土部门出具的工业集中区相关文件,以及工业集中区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工业集中区选址意见;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12)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生效,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