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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4-03-07 08:47

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4〕2号)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了《杨凌示范区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3月5日

 

杨凌示范区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4〕2号)精神,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区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电视购物行为,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遏制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多发势头,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引导电视购物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商品监管,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二)严格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广告发布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备案工作。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强化网络环节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资格、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查和网络电视购物广告监测监管,禁止虚假违法的购物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

(三)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电视播出的购物节目要在继续坚持“诚信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品准入、节目内容审查和售后服务标准。强化购物频道的节目制播环节管理,电视台要严格掌控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和播出形态,做到如实宣传介绍所售商品;督促购物频道完善服务流程,着力改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环节存在的不足,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宣传电视购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供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建立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有关协会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2月)

示范区经贸局会同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工商局、示范区质监局、示范区宣传部、示范区药监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经贸局,小组研究制定示范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联席会议制度。

2、排查摸底阶段(2014年3月)

各部门要对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排查摸底信息库,为集中整治做好准备。

3、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3月-5月)

示范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摸底排查阶段电视购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梳理甄别,协调各职能部门迅速立案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4、总结巩固阶段(2014年6月)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对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巩固整治成果、上报总结报告,探索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示范区经贸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示范区宣传部负责电视媒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行为、电视购物频道的全面管理;示范区公安局关负责查处涉嫌利用电视购物实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各类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和对违法责任主体的查处;示范区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环节质量违法行为;示范区药监局负责对电视购物中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按部门职责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

2、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依托举报投诉电话,定期通报消费者举报信息、专项整治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实现监管资源、信息共享,确保监管机制取得实效。

3、按时报送信息。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经验好做法要做好沟通交流。

4、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流通和消费。

示范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部门及电话

示范区经贸局 029-87033110

示范区宣传部 029-87036215

示范区公安局 029-87030110

示范区工商局 029-87031256

示范区质监局 029-87035065

示范区药监局 029-8703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