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 正文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消费品工业促销奖励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3-05-20 16:05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工业稳增长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1号)精神,为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大力开展促销活动,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2013年度消费品工业成长性好、增长快、贡献大的百户重点企业进行考核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以2012年末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5亿、10亿元(含3亿、5亿、10亿元),同比增长分别超过30%、25%、20%(含30%、25%、20%)为依据,确定考核企业名单及增长业绩,分年度实施奖励。对被考核企业2012年度同比增长达到考核条件的先兑现超销售奖励资金的50%, 2013年度同比增长仍达到考核条件的再兑现超销售奖励资金的另50%,每户企业总的奖励资金控制在30-100万元。被考核企业2013年度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2013年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广告促销宣传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2013年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建专卖店、直销店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店最高补贴5万元,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5个店。

二、申报及奖励程序

我单位会同示范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奖励条件、奖励依据及相关要求,负责区内企业的征集、考核、初审工作,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级上报材料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依据及相关要求

(一)2012年、2013年被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率,以企业所属地(市、县、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要求企业所属地(市、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中央电视台促销宣传,要求企业提供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协议)书及广告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建专卖店、直销店,要求企业提供新建专卖店、直销店数量,所在城市详细地址,所在地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户企业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只能申报一项,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五)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相关质量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有关新闻媒体公开爆光的企业不得申报奖励资金。对申报资料和数字弄虚作假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企业奖励资格。

(六)申报时间:申请2012年度超销售及中央电视台广告促销和新建专卖店、直销店奖励补贴的截止2013年5月29日。申请2013年度超销售奖励的截止2014年1月20日。

四、联系方式

示范区经贸局:米 强 87036935

示范区财政局:张彦君 87036958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