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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企业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一)必须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从事这几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有记录、有落实。 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并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记录台帐。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设备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防火制度、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事故隐患监管与整改台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安全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安全生产奖惩台帐等。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车间(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关键岗位的操作工,必须按期参加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含高低压值班、配电、安装、维修等工种),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电气焊工、切割工),起重机械作业(含各类起重机械、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单位内部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使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冲剪设备作业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厂级、车间、岗位)安全教育;从业人员调整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的,也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一)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劳动防护、安全教育培训等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能力相适应。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与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三)投入生产经营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必须经专门部门登记注册,定期校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各种生产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国家已明令淘汰禁用的生产工艺、设备不得使用。对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应实行淘汰,无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不得安装使用。 (五)生产经营单位如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对承包、承租方进行资质审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一)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作业人员加强警惕,提高注意力,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要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责任人,落实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监控。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四)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发放给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在生产过程中,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七、依法维护员工权益 (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 (二)必须在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三)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场所,而停发工资或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不得违章指挥并强令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善、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经营场所工作。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七)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组织,配备相应的器材物资,以便在突发事故时能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应急预案应每年组织演练一次。 (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意见。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理:一般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30%罚款;较大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40%罚款;重大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按上年度收入的80%罚款;同时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一般事故处罚10—20万元;较大事故处罚20—50万元;重大事故处罚50—2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处罚200—500万元;同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的其他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处罚100万元;较大事故处罚300万元;重特大事故处罚500万元。 九、安全生产举报途径 受理单位: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29-87031923、12350 传真:029-87031925 办公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杨凌政务大厦516室 邮政编码:7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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