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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5 08:1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变更经营范围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3.  有关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  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  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经营范围的取得涉及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

6.  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涉及用地、环保问题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变更后的实际指标数据);

7.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  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  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审计报告(复印件)

5.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一、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一份):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承诺符合减资的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中不允许减资的几种情况(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  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4.  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注:减少注册资本需连续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人名单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

2.  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减资原因、企业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

2.  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书面同意减资的证明;

3.  合同、章程修正案(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延长经营期限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3.  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3.  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4.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合并

1.  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3.  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

4.  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  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  合并后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  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  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  各企业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3.  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  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立

1.  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  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  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  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8.  分立后各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  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  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  各企业通知其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

3.  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  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股权转让

1.提交的基本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3.  企业修订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  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  股权变更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

1.  企业股东之间或向其他受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同意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

2.  企业股东协议增资导致变更各方股权比例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  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  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  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
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
③法院对构成违约的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违约方已按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限制类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

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4.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

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  股权转让协议;

4.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5.  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股权质押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  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5.  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  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出资方式变更

1.  申请报告(原件);

2.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  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  申请书(原件);

2.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  合同、章程修正案 (原件);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原件);

5.  进出口商品目录 (原件);

6.  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7.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8.  商业企业信息表;

9.  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10.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项

(一)地址变更

1.  申请报告(原件);

2.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  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  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5.  涉及环保问题,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6.  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

7.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名称变更

1.  申请报告(原件);

2.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  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  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称变更

1.  申请报告(原件);

2.  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3.  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歇业办事流程及材料申报指引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已到位的注册资本复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并开始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歇业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如有一方违约,不能召开董事会,需提交中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及受约方催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凭证等)(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

745天内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发布的歇业公告(公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交款凭证(复印件)。

8、清算小组成员名单;

9、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0、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包括员工遣散等)。

四、办事时限

企业终止类,上报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办事对象须知

1、申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2、书面材料必须用A4纸张。

3、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黑色钢笔书写。

4、主送机关为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6、申领批准证书所需费用:0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合同、章程;

二、注销申请(董事会成员签名、公司盖章);

三、董事会注销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名、公司盖章);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六、批准证书正本、副本1、副本2原件;

七、审计报告;

八、公告;

九、外方投资者母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注销公司的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名、盖章)。

 

 

六、办事人员

地址:杨凌政务大厦328---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联系人:聂超

联系电话:87035056  18691825797

监督电话:8703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