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2 11:07
陕中企技发〔2014〕7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要求,在全省范围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各地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4年7月21日

陕西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促进广大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培育目标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能够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部门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和帮扶,全省每年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

三、“专精特新”企业的范围

主要是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化工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以及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主导产品属于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在范围:

1、常规农副产品;

2、普通手工艺品;

3、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类产品;

4、动、植物品种资源类产品;

5、高能耗、环境污染类产品。

四、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标准与条件

(一)通用条件

1、在陕西省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工业企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特殊企业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等可以适当放宽)。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增长不低于20%,或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5%。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在全省细分市场占有率进入全国前十名或陕西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省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以新取胜。具有通过省级以上立项、备案的新产品1件以上,或采用创新商业模式,或发展新兴的行业。

凡符合通用条件和一项专项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确定为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确定为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申报材料和确定程序

(一)申请确定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逐级推荐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企业提出申请后,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根据确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者,由市中小企业局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各扩权县、省管县可直接推荐),报送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四)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名单并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发文确定其为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六、政策扶持

经确定的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公共服务资源,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扶持技术改造。通过贴息、资金有偿使用等方式,以项目形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推荐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称号,创立名牌。

(六)开展系列培育活动。各级中小企业部门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一对一培育服务活动。优先参加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成长型工商管理等培训班学习。

七、监督与管理

(一)对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确定。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二)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由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八、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由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