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决策部署,依法依规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有效遏制乱排乱放行为,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2017年“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专项行动方案》、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示范区铁腕治霾“1+8”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在杨凌示范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散乱污”企业(以下简称“散乱污”),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环保、发改、经贸和安监、国土、住建、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短期见效、加快治理、常态化保持为原则,集中对全区 “散乱污”企业进行规范整治。11月15日前,完成“散乱污”总量30%的清理取缔任务。同时,加强监管,防范新的“散乱污”出现,达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层次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治理范围
明确“散乱污”界定范围。 “散乱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杨凌示范区重点对有色熔炼加工、石灰窑、砖瓦窑、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木器加工、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加工制造业企业,集中进行清理整治,特别是排查确定的32家“散乱污”开展专项整治(见附件2)。
三、实施主体
“散乱污”整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杨陵区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杨陵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每家“散乱污”整治的县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乡镇街道具体责任人。每个乡镇、街道办都要明确一名专门领导分包,具体负责督导指导“散乱污”治理工作。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住建部门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水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对“散乱污”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取水和排水许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供电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散乱污”名单内的企业果断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同时对名单外不能提供当地政府环保等部门允许其排污或允许其正常生产手续的企业,也一律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整治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杨陵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县级“散乱污”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示范区大气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示范区确定的整治重点,组织环保、发改、经贸和安监、国土、住建、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区内“散乱污”进行全方位再摸排,确定上报“散乱污”排查企业名单,确保全域覆盖,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二)组织实施。杨陵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将责任分解到乡镇和村街,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照承诺清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方式逐企进行整顿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标准,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科学规划,组织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杨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政策对“散乱污”的整治工作按期进行统一验收。
(三)强力推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 “散乱污”集中整治周动,营造浓厚氛围,掀起“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新高潮。杨陵区、示范区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抓整治工作,通过参加集中整治和“两断三清”验收行动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行政推动,形成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强大高压态势。
(四)总结提高(11月15日前)。杨陵区政府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开展“回头看”活动,并认真进行总结,研究制定长效机制,环保、发改、经贸和安监、住建、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坚决防止“散乱污”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示范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推进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负责“散乱污”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掌握总体进度、定期通报并及时向管委会进行反馈。杨陵区政府要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对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
(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由管委会督查室牵头,会同环保、发改、经贸和安监、国土、住建、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部门,负责对示范区“散乱污”企业分类清理整治(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杨陵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杨陵区政府定期将本辖区内“散乱污”整治工作进度上报示范区大气联防办。
(三)强化宣传引导。党工委宣传部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户外多媒体广告等形式宣传集中整治 “散乱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政策舆论环境。杨陵区政府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平台、悬挂标语、直播对话等方式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公示工作进展,刊登专项行动信息。
(四)严格考核问责。示范区管委会与杨陵区政府签订“散乱污”目标任务书,并纳入年度考核计划,对履职缺位,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全区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考核问责办法予以问责。对各级督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散乱污”清查不彻底、漏报瞒报、整治不到位,以及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由示范区监察局追究杨陵区有关部门、企业所在镇办政府及“网格长”、“网格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环保、发改、经贸和安监、国土、住建、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出现“散乱污”企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关停取缔。
杨凌示范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推进办公室(代章)
2017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