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工商贸企业: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区内工商贸企业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按要求好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重点在入区工业企业中推行高耗水企业节水工程,重点督促生物医药、天然气、发电和材料加工等四大高耗水行业开展重复用水试点。各企业挖掘节水潜力,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快节水技术改造步伐,完善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的水资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在安排节水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工业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和水效领跑者。优先支持节水标杆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要加快推行清洁、低碳、环保生产,严格控制废水的产生和排放。着力改进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处理品质。要在水资源再利用上挖潜增效,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
二是进一步按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废气、粉尘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废气、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废气、粉尘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粉尘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加油站、储油储气库、原油成品油运输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推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三是进一步按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工商贸企业持续推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示范区将根据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四是进一步按要求加强生产中的危险废物管理。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废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向环保部门申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产业性质严格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
五是依法淘汰落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重污染生产项目(简称“10+3”小企业)。对污染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各工商贸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的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环境监测、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对于在环境保护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在政策措施、项目资金等支持上将予以倾斜,对于受到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处罚等的企业一律不予项目支持。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