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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7年度杨凌示范区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8-03 16:00

各有关企业:

根据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杨管经发〔2016〕38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工作重点任务,现将2017年度杨凌示范区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和会效益并重原则;

(四)符合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实用。

二、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支持外贸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二)支持境外营销体系建设(企业在境外建立地区性营销中心、设立品牌连锁店、设立售后服务站、建立境外销售窗口等有利于建立跨国界从事国际营销和服务的市场拓展活动)。

(三)纳入省级计划及示范区自行组团的境内外开拓国际市场相关费用,如推介会(包括会场、设备租赁、布置、翻译、资料印刷、必要的茶歇、冷餐)、公共布展(展位、设计、搭建、撤展等)、品牌产品公共宣传推介(包括媒体资料制作及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四)组织一个月以下外经贸业务短期培训,主要包括对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商务财政业务主管人员以及对以优选培育孵化对象企业为重点,相关管理及业务人员的培训。

(五)引进省内外综合服务型外贸公司或引导示范区品牌企业组建行业专业外贸公司,带动品牌企业产品出口及开展出口品牌培育等活动,对公司在办公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等给与一次性补助。

(六)其它有利于推进示范区外经贸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等事项。

三、申报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的省内外综合服务型外贸公司必须为企业法人投资成立,且带动本地产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

(二)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以及服务于外经贸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三)带动示范区产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以西安海关数据为准)。

(四)所实施项目原则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五)2016年度或2017年1-7月直接外贸进出口额和对外投资额5万美元以上。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经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近五年来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八)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一致。

(九)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西安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数据证明;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或新技术查新报告(针对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项目);

(七)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收据、白条、记账凭证除外);

(八)项目单位发改、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核准文件;

(九)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申报项目。

(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通知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拟支持计划。

(三)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预拨80%项目资金。

(四)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由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项目资金。

六、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逾期申报者不予受理。

(二)项目单位向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分别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纸质及全文扫描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5份。所有申报材料(含合同、票据)原件一并报送审核。

(三)项目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准确无误且不得缺项。申报材料有缺项、未提供原件审核、未提供电子版材料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附件:1.杨凌示范区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4.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聂  超      029-87035056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张彦君      029-87036958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2017年8月3日


附件1杨凌示范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3申报材料封面格式.docx

附件4杨凌示范区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docx